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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上午9时,陕西安康石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岳某伍盗窃、被告人周某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岳某伍流窜至石泉县城,经踩点选定石泉县家友商场二楼周大生珠宝店为盗窃目标,后返回河南省桐柏县准备撬棍、手钳、帽子、手套等作案工具。5月29日凌晨1时许,岳某伍潜入家友商场周大生黄金店,用撬棍撬开玻璃柜台将大量黄金首饰盗走后逃跑。途中,其逃跑至灵宝市,在灵宝市汽车站附近的“弘农商店”,将盗窃的1412.3克黄金首饰以45680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人周某清。
回收黄金珠宝的周某清在黄金首饰无来源凭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收购岳某伍盗窃的黄金首饰,并将收购的K金首饰溶解提纯,后将收购的黄金首饰卖给他人。后销售至山东招金精炼有限公司河南灵宝市豫灵镇代理店。
2020年6月3日,石泉县公安局将岳某伍抓获,并从岳某伍出扣押赃款418626元以及相关的作案衣物、工具。当日,被告人周某清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检方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73457.15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伍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清应当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还赃物,可从轻处罚。
庭审中,控辨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讯问、发问,举证、质证,围绕定罪、量刑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岳某伍、周某清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根据我国法律,不知情收赃物是不构成犯罪的。当然这是在证明自己不知情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分析论证后的情况下才是不构成犯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而给予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各回收黄金珠宝的老板,回收也要谨慎!切莫回收来路不正的黄金珠宝、名烟名酒、名表名包奢侈品等!